close

  新快報訊 17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上,建議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的議案,其有望加入“收受禮金罪”。
 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,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,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、政紀處分。在司法實踐中,一些官員經常以“禮尚往來”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。此前,在“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”論壇上,有專家曾透露,為打擊官員“禮尚往來”,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(九)或寫入收受禮金罪。
  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,過去一直主張設立收受禮金罪。這次寫入草案的收受禮金罪,規定國家公職人員,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禮金,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,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利,都可能涉嫌收受禮金罪。該罪不同於受賄罪,量刑比受賄罪輕。(《法制晚報》)  (原標題:人大常委會修刑法擬增“收受禮金罪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rzhnxusite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